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交通、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