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调整旧城城市功能和疏解旧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降低旧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旧城居民的居住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