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
(五)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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