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违法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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