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