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风貌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