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第四十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风貌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由市规划...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查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