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