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未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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