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法负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批的;
(四)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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