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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