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