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