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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