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旧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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