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