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二条 皇城保护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四合院为衬托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和建筑风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