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四条 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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