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城市景观线、对景建筑的名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历史河湖水系的名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城市景观线、对景建筑的名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历史河湖水系的名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