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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