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