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