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