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