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负有专利保护和促进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保护和审查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