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5-05-20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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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创新能力,根... 第二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保护、促进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合理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第五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 第六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公务员培训体系中纳入专利知识的内... 第八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对重大专利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进行收...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九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重点预防假冒专利行为和群体性专... 第十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 第十二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健全专利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 第十三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三条 发生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行政处理时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第十四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专...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协商解... 第十六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不得滥用专利权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七条 大型零售企业应当与供货企业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专利保护责任,预防假冒专利产品和专利侵权产品...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实施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档案,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于依法给予行... 第二十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本市设立专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县专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重点援助、扶持困难人员和中小企业,实现维权援助的...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专利海外援助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应对海...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依法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对使用大额政府财政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专利研究开发、实施和交易的服务体系,建设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各类专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九条 本市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条 本市对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专利预警等方面确需获得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资金...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一条 本市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专利研究开发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交易...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将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技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五条 申请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涉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根据项目的...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六条 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应...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七条 以专利出资方式设立企业的,专利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法由出资各方约定。以专利作价出资的,应当出具...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八条 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 第四十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条 本市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发明人、设计人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相关专利作为评价考核的重...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拥有的专利,本市鼓励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创新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建立质押贷款和风险...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四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设立并在本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中...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六条 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会员专利意识,规范会员行为,指导支持会员建立专利联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负有专利保护和促进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保护和审查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