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设立并在本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情况向市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公示。
市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违法行为信息。
市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违法行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