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