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的产品以及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