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实施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档案,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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