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七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七条 大型零售企业应当与供货企业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专利保护责任,预防假冒专利产品和专利侵权产品进入流通市场;专利产品的供货企业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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