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能达成协议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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