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三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三条 发生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行政处理时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