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参展方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需要向海关部门申报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在展会期间,展会的主办方、承办方、参展方应当对专利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予以配合。
在展会期间,展会的主办方、承办方、参展方应当对专利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