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创新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建立质押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拥有专利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开展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应当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利产业化和商用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