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条 本市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发明人、设计人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相关专利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