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金和报酬。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数额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确定:
(一)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不低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净收入的20%;
(二)以专利权入股的,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权收益的20%。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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