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七条 以专利出资方式设立企业的,专利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法由出资各方约定。以专利作价出资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