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八条 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评估:
(一)以专利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
(二)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的;
(三)改制、上市、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涉及专利的;
(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涉及专利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评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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