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拥有的专利,本市鼓励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拥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