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一条 本市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专利研究开发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成本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加计扣除或者摊销。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