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认定的专利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认定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支持、奖励创新主体的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