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三十条 本市对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专利预警等方面确需获得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