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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