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九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重点预防假冒专利行为和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