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公务员培训体系中纳入专利知识的内容,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课程,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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