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工商、商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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