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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