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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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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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