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