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四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
代表参加视察,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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